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财经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为导向,通过建立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制度,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队伍活力,增强学院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创建高水平新澳门新葡萄娱乐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遵循学校有关规定;
(二)注重绩效,兼顾公平;
(三)有利促进学院事业发展与学科专业建设。
第二章 全职教学科研人员教学科研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第四条 全职教学科研人员教学科研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为教学科研工作量津贴。教学科研工作量津贴按当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分配。
本办法所称教学工作量是指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含MBA)、成人学历教育在内的所有教学工作量(含课堂教学与非课堂教学),科研工作量是指包含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在内的所有科研工作量,具体工作当量计算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教学科研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是对完成基础工作量之外的各种业绩奖励。基础教学科研工作量为每人每年150当量,其中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每人每年64学时,但是每周上课原则上不得超过16学时,一学年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600当量,超过部分按标准的50%计发。
新进校不满一年或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请产假、哺乳假3个月以上及有其它特殊情形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经学院、学校审批同意,免于当年基础工作量要求,其教学科研工作量津贴可按照实际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当量计算发放。
第六条 按照学校确定的教学科研当量比价,教学科研打通核算。当年每教学科研当量单价等于当年学校核拨的实际教学科研奖励绩效工资总额/(当年学院实际完成教学科研总当量-当年学院实际教学科研基础总当量)。
第七条 科研只核算国家二级及以上的刊物论文、著作,厅局级及以上的课题、获奖、批示(横向课题以校科研处规定为准)。科研成果可以按照三年移动平均考核,按照年度实际发生情况奖励。对于在学校层面已经奖励的科研成果只考核,但是不重复计入奖励。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八条 学院将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建立以突出质量与实绩为导向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各种表彰奖励等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须经学院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或相关解释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不考虑),由学院负责解释,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